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确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定学年内两个学期的综合成绩均在本年级排名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良好等级以上;
(六)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每年9月初,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在全院范围内启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初评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名单和相关表格等资料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使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和获奖学生的示范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全体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工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